法院认定胁迫婚姻的关键是看结婚是否双方自愿,并且有没有强迫结婚的情形,有强迫男女结婚的就属于胁迫婚姻。
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胁迫婚姻是什么
胁迫婚姻是指非法威胁他人或者直接对别人造成伤害,使人害怕或者结婚。胁迫有两种方式:
1、直接对别人实施违法行为,对别人造成伤害,迫使结婚。这种直接伤害可以是对身体的直接伤害,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伤害;
2、非法威胁别人,使别人害怕。即将发生的损害可以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没有权利撤销婚姻,使被胁迫一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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