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后不可以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共五种。既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了,取保候审也是包含在内的,不能变更,而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一、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是指办案机关依法强制拒绝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办案机关责令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不拘留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办案机关禁止犯罪嫌疑人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嫌疑人适用。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反犯罪嫌疑人采用的关押在看守所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为了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办案机关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关押在看守所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到逮捕,强制力由弱到强。
二、刑事拘留的特点
主体唯一性
情况特殊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临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对象特定性
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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