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无产权证车位的产权问题
时间:2023-09-05 02:00:18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产权证的车位不能买卖。这些无产权证的车位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公摊面积车位和人防车位。公摊面积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不能购买,但可以租赁。人防车位则属于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因此也不得购买。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产权证的车位不能买卖。这些无产权证的车位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公摊面积车位和人防车位。公摊面积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不能购买,但可以租赁。人防车位则属于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因此也不得购买。

【 车 位 产 权 】 无 证 车 位 分 为 哪 两 种 类 型 ?

无证车位是指未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未领取到产权证的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证车位分为两种类型:

1. 临时停车位: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侧边等地方划定的供临时停车的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 违法停车位:指土地使用权人非法占用的停车位,包括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公共通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对于无证车位的管理,一方面,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停车场和公共道路旁车位的规划和管理,严格审查无证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防止非法占用和设置;另一方面,车主和物业公司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不得非法占用车位,不得违规收费。同时,车主和物业公司也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公共场所的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

无证车位的管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规划和管理,同时车主和物业公司也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公共场所的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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