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管辖原则
时间:2023-03-15 15:22:09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的原则:

1、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2、特殊原则。

一、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而言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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