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别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而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这两者不同表现在:
从主观方面看,故意与过失不同;从客观方面看,漏税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则和财务制度致使进行了错误的纳税申报等。但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为偷税行为。如当漏税行为被发现后,漏税者不予更正,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想税务机关申报所漏缴的税款等,此时偷税的故意就产生了。
2、本罪与避税行为的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出于规避纳税义务,采取不违背法律规定但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其特征在于:主体特定即纳税人,行为的非违法性、悖理性和故意性。如投资避税。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研的机构进口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以及增值税。有企业就力求挂靠在科研单位而避税。区别在于:
①法律性质不同;
②主观认识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③行为方式不同;
④行为与纳税义务的关系不同。避税行为实施与产生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而偷税行为产生于纳税义务之后。
3、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应税事实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即税收;后者是已经确定的应纳税款额,但因种种原因缴纳应缴税款,即欠税。
(2)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本罪发生在税务机关并不掌握其实际应付税款时;后罪发生在税务机关确定其未缴纳税款即欠税后。
(3)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手段是秘密行动致使帐上减少或者免除其税收义务,反映不出来其应缴税额;后罪则是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使其所欠税款无法得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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