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徵管罪」简介
时间:2023-06-07 10:42:56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大陆新修订的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编第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徵管罪,自第201条至第212条,涵盖了1995年修订的「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各处罚条款,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内容,由于刑法附件二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仍以税收徵收管理法、决定和补充规定执行外,有关刑事责任则依刑法危害税收徵管罪处罚。本文谨简介各种危害税收徵管犯罪特徵和其主刑规定如下。

两偷税、抗税、骗取出口煺税罪过

(一)偷税罪(第201条):採用违法手段,如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等的,偷税额占应税额10%以上未满30%,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偷税额占应税额30%以上且偷税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抗税罪(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如拒绝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交纳税款、滞纳金;以各种藉口拖延不交或者抵制交纳税款;拒绝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殴打、污辱税务人员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叁)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交欠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骗取出口煺税罪(第204条、211条、212条):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煺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212条):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非法製造,出售发票罪

(六)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量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211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量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211条):本条犯罪特徵是:无数量或情节的规定,犯本条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非法购买后又虚开或出售的,分别按第205、206、207条定罪。

(九)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于骗取出口煺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1条、211条):犯罪特徵是构成本条各款罪,无数量和情节要求;本条第2、4款的发票指的是第1、3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犯本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发票罪(第209-2条、211条):犯罪特徵是构成本条各款罪,无数量和情节要求。本条第2、4款的发票是指第1、3款以外的其他发票,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止出境的行政措施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煺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3条、211条):无数量和情节要求,本条第2、4款的发票是指1、3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犯罪的按本条第款处罪,即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或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4条、211条):本条第2、4款的发票是指1、3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犯本款的依照第2款规定处罚,即2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以上刑法的处罚刑事责任及税务行政机关处罚金外,另按「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合法节税方为上策

大陆早在公布新刑法前已施行了税收徵收管理法,其中具体规定了危害税收徵管的犯罪的刑事处罚和罚金数量,其后又公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可见大陆对徵税的重视一斑。

然由于台商(尤其广东省内)依恃人情关係,或误信乡镇政府「包税」可以置之度外,奈适逢此次长江水患,大陆需款孔急,一查之下,几乎无一倖免处罚,多则数千万、少则数万,负责会计的台商或负责人遭管制的不在少数。这是台商与欧、美、日商不同境遇的地方,塬因无他,他们依法纳税,我们想尽办法「避税」或逃税,殊不知台商厂内的会计办事员本身即是提供查税的一个管道!

其实外商投资企业以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及享受二免叁减(从获利年起算)等合法的规划税务处理应该是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的,问题是仍要相信税务专家才是!

(台商张老师曾文雄为大陆投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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