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个人合伙协议纠纷债务要清算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合伙协议产生纠纷的,不一定要对债务进行清算的,合伙企业解散时,才需要对债务进行清算,合伙协议产生争议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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