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达,社保和医保能否随迁至?
时间:2023-03-04 11:12:03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若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在武汉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且符合年龄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即可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可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暂不受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本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再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社保最后参保地社保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社保最后参保地社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属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办理转移手续,交一年享受一年待遇,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用,从次年1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若常驻武汉市,可到武汉市任一街乡镇或社区村的居民医保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不能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异地社保政策及经办规定需向参保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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