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如何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
若重大涉外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依据我国法律,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有: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n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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