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告锅炉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于2005年11月5日签订委托供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管理的公寓提供冬季供暖和供暖,取暖面积115740.29平方米,合同期20年,被告支付取暖费。合同双方签订后,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被告从未对原告履行合同提出异议,并按时支付了供暖费。从合同履行到2007年6月29日,被告突然写信给原告,没有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供暖合同。7月3日,原告回复了与被告协商的请求。7月5日,双方对锅炉设备进行了检查。7月6日,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员工离开现场,强行接管锅炉房,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8月28日,原告发信称原告不同意终止合同,被告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律师答复: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已让其他第三方负责公寓供暖,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确认本合同已终止。但是,被告的终止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未经授权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也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更改并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订立同一合同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过程。因此,为了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各国的合同立法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完整、及时。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以保护交易安全
就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目的而言,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希望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自己,约束对方,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履行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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