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主席团提名候选人,代表团协商决定,而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任会议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
村会计做任命流程
一、选聘制:
会计不是村委会成员,通常无需选举产生。一般是由村委会选聘或者由村委会成员中有会计资历的同志兼任,决定权在村委会,这种是属于选聘制度。
二、委派制:
村级会计委派制。经镇(乡)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会计人员,由镇(乡)政府委派到村任职,承担村级财务会计工作。委派会计受镇(乡)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为所在村提供财务会计服务,做好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会档案管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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