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合同所欠缺的内容予以协商、弥补。对双方约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地澄清、完善,力求通过协商的方式统一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
2、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
3、在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对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注意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内容,并注意依据法律确定的合同履行依据、责任承担方式等,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征收方违约责任不明确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说,违约责任是拆迁补偿协议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
而现实中,由于安置补偿协议都是拆迁方拟定的。所以,一些拆迁方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在协议中极少规定自己的违约条款,或者刻意模糊违约责任条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拆迁方之后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补偿安置义务,就会导致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爱土拆迁律师温馨提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一锤定音,协议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再想要推翻就很难了。
所以,我们一定要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把好关。在没有明确协议是否合理的情况下,一定不要着急签字。否则等签完协议之后才发现补偿不合理,维权难度就很大了。在这方面,有很多当事人都吃了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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