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通常情况下需要准备四份文件。具体来说,其中一份由客户自行保留,一份需提交至公司以供档案保存,另有一份须送往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最后一份则在支付契税时用于留档。当一切准备就绪后,才能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开发单位或者销售代理正式签署购房合同。因此,在进行房屋预售后,当事人务必严格遵照以上所述的流程及要求,确保做好房屋预售合同的备份工作,避免因材料遗漏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