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业务受理-业务承办-业务审核-业务批准-业务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批复后的六个月内须将有关学校的报建资料含学校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租赁的学校将租赁协议、房舍使用质量证明、装修布局方案)报教育科审查、备案,向区宣教文卫办提交正式开办的申请→区宣教文卫办发出同意开办的正式批复,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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