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审查核准。程序: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一、对于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复核一般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死刑刑事处罚进行重新核准的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死刑复核制度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缓复核有哪些规定
死缓复核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他们审理的第一审死缓案件。抗日期满后,当事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审查死缓案件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方法和方法与审查死刑的立即执行基本相同。
审查后对案件进行处理。
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审查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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