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同时满足国家安全、水利、气象、防震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条件:《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43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第36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44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43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qqzwfw.tj.gov.cn/)
三、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四、办理机构
红桥区规划分局
五、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下载
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应提交气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取得气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水利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取得水利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选址申请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技术论证、策划方案等内容。
涉及由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地震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取得地震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建筑工程)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必要
应使用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必要
——图纸应包括单位名称,保证地形图的现势性、准确性。——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
全文7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