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之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即如果因为该房屋的产权出现纠纷时,如果房屋买卖经过了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予以采用,不用再去辨别合同的真假。
一、房屋公证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1、出卖人、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出卖人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标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需夫妻共同申办公证):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3、出卖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出售的会议决议;
4、房产证原件、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信息登记表(不动产登记簿),若出售房产抵押在银行,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银行盖章确认)及借款、抵押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单、拆迁安置协议等房产权利凭证;
5、买受人支付过房款的,提供相关收据或转账凭证;
6、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二、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注意事项
(1)买方需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卖方权利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到场。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能交易。
(3)买方本人或卖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受托人属非直系亲属的须办理公证委托方为有效。
(4)买卖双方必须对交付的方式自行协商一致,并对彼此达成的协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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