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后还需要请律师吗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就承认罪责及其伴随的处罚选择认罪认罚(即“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我们仍认为请一位律师的必要性不容忽视,即便在这样的前提下,律师仍然拥有展开相关法律领域帮助活动的权利。
具体来说,随着以被追诉人自愿承认罪责并接受相应惩罚为出发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这对于传统辩护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疑也为众多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指出的是,认罪认罚这项方案其实由律师首先提出的。在这个基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宽大处理体制中,律师的有效辩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保证被追诉人认罪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质,并且竭尽全力为被追诉人竭力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然而,现阶段市面上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理想,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深入参与程度尚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律师角色定位的模糊,二是相关制度环境不够健全,三是为诉讼代理人(即律师)辩护工作所带来的难度和潜在风险的增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书可以不起诉吗
若是犯罪嫌犯自动认同了犯罪实事,同意检方的量刑建议并接受特定程序的应用,那么这份承诺书必须在辩护律师或职业值班律师在场的环境下签字生效。关于那些经过自我良心忏悔后无任何争议,无需判以刑法的轻型刑事案件,公诉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意味着涉案人员要主动交代他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地面对检方的定罪意见,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如此一来,我们便能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他们适度的宽大处理。这个宽大处理主要包含实质性从宽和程序性的从简两个部分。针对那些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若是受到基层法院管辖并且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被告若能认罪服法,则可以采用加快审讯的简捷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由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也可适用于这一简化审理程序。
然而,如果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此程序有异议,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简化审理的情形,法庭应依法转换到普通程序办理。这就是我提及的程序性从简。
至于实体方面,检察机关将根据犯罪的实际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诚恳认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通常都应该采纳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这种方式不适用于涉案人员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亦或是他并非出于本意地接受认罪认罚,以此来否定检方的起诉事实,或者是检方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有所冲突,抑或是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况的案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后还需要请律师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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