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公安机关拒绝交通事故案件或不予答复的;
三、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四、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调解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不依法调解终结的。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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