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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