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不当得利问题?
时间:2023-07-07 08:43:50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该怎么纠错,《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1)表明身份。实施处罚的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有权对当事人作出处罚。(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实施处罚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关机关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由当场作出处罚的人员进行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决定、处罚时间、处罚地点、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作出处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报送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1)立案。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所悉知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一个取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4)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的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

(5)送达。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3、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具体可以参见本部分的“听证听证程序的概念、要件及具体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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