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8日时装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市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时装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提供**T恤衫5万件,圆筒5万只,总价为800,000元。并写详细约定了规格、面料、工艺等内容。
2005年9月18日时装有限公司与本案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加工转印花,合同数量5万件,合同总价为28万元。同时也约定了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验收方式等条款。
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9月28日、9月30日按时装有限公司的指令将加工完毕的T恤衫5万件交付给本案案外人。2005年10月,本案案外人发函告知时装有限公司称:所提供T恤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装有限公司遂告知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上述情况,并要求协商解决。
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货物已交付为由不予理睬,无奈时装有限公司经与本案外人经协商并达成协议:
1、案外人只接受23,000件,退还27,000件;
2、案外人同意支付365000元,余款不再支付。时装有限公司争取与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无果。
调查经过:
经过与委托方时装有限公司多次接触,并仔细分析整个案件过程我们认为,此笔加工合同一案有多出难点。如怎样认定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私下协议?与加工方约定的样品并没有封样,那么产品质量以什么为准?余下27,000件货物如何处置?律师经与案外人的接触取得了进出库单证等证据,研究决定以产品质量有瑕疵为由提起诉讼并委托权威部门进行质量鉴定。。
审理结果:
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时装有限公司损失;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成衣及DVC桶包装返还给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若无法如数返还,则以每套单价10.5元从上述赔款中扣除。
办案心得:
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我方应当及时的作出积极反映;而不是消极等待,否则可能会出现对方违约你来承担后果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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