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可大致分为发生在商场等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等,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裁决略有差别。在处理实践中,当事方协商是更为主要的处理方式,如果不成,才诉诸法律。
一、收件人起诉承运人的建议
收件人通过诉讼想解决的最终问题无非两种,一是对相关损失的赔偿,二是对相关事实的确认。对于损失赔偿部分,收件人径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实属困难,反不如向寄件人主张权利,或与寄件人协商由寄件人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诚然,当寄件人不行使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只能由收件人自行维护权利了。对于事实确认部分,此举不涉及财产,原告的诉讼利益主要在于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查证,通过法院庭审的形式,迫使承运人出庭都相关情况予以说明。此时不妨选取立案时法律关系更为明确、庭审时更为快速进入实体审理的诉讼策略进行处理。目前,针对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尚未有统一的裁判规则,学界观点在裁判中也未普遍适用。对待收件人维护自身权利,除了积极通过投诉等方式处理,也要有效地利用诉讼途径维权,但究竟如何选取更为有利的诉讼策略还需要具体分析。
二、民事诉讼中这gren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的请求等。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中最有代表性的形态,也是司法实践中利用率最高的诉讼类型。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了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三、情变更适用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的情势变更,可以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以及政策、战争、战争导致的封锁、禁运。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的障碍为判断标准。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前。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情势变更的发生若是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如延迟履行,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不得适用情势变更来免除责任。
5、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显失公平。举个例子,在买卖合同中,若是在合同订立之时与履行期之间,标的物价格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司法实践问题中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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