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指投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一部分金额。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而通常情况下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相反,保险费率低。现金价值是寿险的一种,是针对投保人的死亡进行支付的,并且在投保人的生命存续期间积累价值来进行增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
2、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支付保险费办法;
3、由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
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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