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8-17 10:52:02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形。一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5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6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已交足二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是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68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投保人有随时解除权,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只要退保或者保险人解除合同,所交保险费就不可能全额退回,未交足2年的,要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交足2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可能是全额保费。即使交够保险期间10年、20年的,也不可能退回全额保费。因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低于保险费,这就是法律条文中的现金价值称谓。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含义

简单的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已交付的保费扣除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开支、保单推销人员的佣金和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再加上剩余保险费所生利息。保险费是经过保险人计算,根据承担责任的风险、事故生率,将投保人需要交的全部保费均摊各交费期,扣除所有费用后积累的责任准备金,就形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毛保费包括支付的纯保费费用、风险加成、税收和利润。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明显低于保险费,人寿保险的保单一般附有现金价值表,从第一年起,随着保险风险的增加现金价值每年增加,直到40年后方可累积达到保费价值,退保或合同解除投保人只能拿回低于保费的价值,即使交足保险期也只能拿回三分之二的现金;这就是退的总比交的少的原因。投保后基本剥夺了退保的权利,退保就意味着损失,不想损失别退保,使投保人处于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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