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合同终止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终止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不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初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的金额的累计,属于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理由如下:
首先,保单的现金价值由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构成。但是,由于保险费超过了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相对应的自然保险费,实际上是投保人的储蓄和投资,而不是保险费。第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各项权利。例如,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要求退还保险费的权利等等。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护对象,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它的权利来自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合同未赋予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权利和对保单现金价值的索赔。第三,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保险金的索赔主体,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第三受益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取得保险金的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预期受益权,但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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