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要求银行对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
然而,公安局并不具备直接冻结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力。倘若由于案件办理或者法律诉讼所需,公安局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涉及案件的相关银行账户。在得到法院的批准之后,法院会向有关银行发出公函,经银行确认和签署后,依照法定程序将指定账户予以冻结。通常来说,冻结期为六个月,若有特殊需求,亦可准予其延长一次,但每次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至六个月。如果账户被怀疑存在违法行为等问题,则可能会被永久性地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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