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犯罪事实认定,确认银行卡卡主是否使用过该卡,用做犯罪。一般来说,公安是不会轻易冻结公民的银行卡,往往是因为出现银行卡出现大量的犯罪诈骗活动,才会被冻结银行卡。这个时候银行为了让犯罪分子不能再使用银行卡,就是冻结其银行卡。
1、如果确认银行卡卡主,确实存在使用该卡从事犯罪活动。
(1)当法院进行判决的时候,公安会将冻结的银行卡所有的流水往来全部提交给法院,作为关键证据,会被永久冻结该银行卡的使用权。
(2)如果银行卡里还有大量留存资金,根据法院要求判决,一个是将资金返回给受害人,另一个可能就是将资金上交国库。
2、如果确认银行卡犯罪活动与卡主本人无关,而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并通过技术手段证明,银行卡持卡人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这个时候可以启动解冻程序。
这个时候,需要持卡人带好身份证、户籍,填写各种资料,提交解冻卡申请给公安。公安会根据法律程序,给持卡人进行解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一、公安机关通缉程序
(一)发布通缉令。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发布通缉令时,只能商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由公安机关指派有关部门的承办人拟制,内容要详细。
(二)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四)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五)通缉令发布后,如有新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六)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及时部署查缉。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七)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死亡、被缉拿或被击毙,并经核实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二、法院批准逮捕谁决定下达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能下达批捕决定,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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