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文第1小项:“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并采取现金形式进行”,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并采取现金形式进行”;
二、原文第2小项“基金收益每年分配一次,于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修改为:“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三、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前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7年1月19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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