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基金开元、基金天元、基金金元和基金隆元基金合同原收益分配原则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统一修改为: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一次;
2、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二、上述条款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已获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后的条款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三、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ffnd.com)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