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智力残疾人士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所为之借款行为极有可能被裁定为无效。
然而,若智力残疾人士被裁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则其所为之借款行为可能需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方能生效。
若监护人不为同意或追认,或者借贷行为已超越了智力残疾人士独立实施的范围,如此,该项借款行为恐将被判定为无效。
关于行为者虚伪表达意愿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点在此也应加以说明。
倘若借款行为中的故意表达意图被证实为欺诈性或虚假的,即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在借款事宜上的意图并非真实的,那么这类借款行为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如果智力残疾人士欠债不还,放款人可考虑依法维权,例如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判决确认借款行为无效或请求法庭宣布借款合同失效。
最后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认为某项借款行为无效,那么放款人便可能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来追偿借款。
因此,放款人在进行此类贷款事务时必须审慎行事,特别是对于与智力残疾人士建立借贷关系的情况,务必充分斟酌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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