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力残疾人偷盗怎么处罚
特定的残疾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要根据盗窃数额等情节定罪。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时没有成年,年龄在14-18周岁的人犯罪的话,法律会酌情从轻处理;
2、还没有完全失去辨别认知能力的或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犯罪的话,可以从轻处理;
3、盗窃未遂的犯人,依照法律可以从轻处理;
4、主要自首的犯人,可以从轻处罚;
5、在追捕之后有立功表现,协助警方办案的,可以从轻处理;
三、盗窃犯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主体要件
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4、主观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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