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共同过失是否能构成共同侵权,存在不同的观点。
1.有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
2.但也有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并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就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认定为共同侵权。
因此,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共同过失是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
二、共同侵权行为标准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须有故意、过失或按无过错责任应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责任。
2.行为人须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应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
3.行为须各自具有违法性。这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
4.数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须有关联并共同构成损害的原因或条件。
这种关联可以是有通谋的故意,也可虽无通谋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已共同构成同一损害发生之原因。
三、连带责任的内涵与追偿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包括对外的无限连带和对内的分别责任。
1.对外,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即任何一个共同加害人都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2.对内,共同加害人之间则有分别责任,即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这种追偿权是基于各共同加害人对损害原因力的大小而确定的,各共同加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v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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