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陈某
被告(男方):谢某
谢某夫妇原来在北京市某处有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产权登记在谢某名下。
2006年4月4日,谢某通过一家房屋中介,以61万元的价格与买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又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张先生交了房产中介购房定金6.1万元。第二天,谢某又向房产中介提交了一份妻子陈某签名的“同意出售证明”。
同年6月2日,陈某向房产中介发出告知函,声明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她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请房产中介尽快退还房产证,撤销合同。此举遭到买主张先生和房产中介的共同反对。
随后,陈某将丈夫、张先生及房产中介一并诉至法院,称自己是在合同签订4天后才获知此事,她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是丈夫伪造了自己的签名。
庭审中,谢某承认签约前确实没有跟妻子商量,也承认“同意出售证明”上妻子的签名实际上是他写的,名章也是他盖上去的,未经过妻子同意。
买主张先生对此感到冤枉,他说当初谢某反复强调自己有决定权,并出具了妻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他认为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不可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撤销合同的判决。
在本案中,谢某未征得妻子同意,伪造妻子签字出具相关证明,其签约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房产中介未认真审查买卖双方特别是出卖方的相关资格即促使双方签约,特别是陈某已经行使了撤销权,房产中介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作出撤销合同的判决。
全文5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