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通融赔付并非随机、毫无章法地进行赔偿,其本质上是对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灵活运用。换句话说,保险人在行使通融赔付权力时,必须遵循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此举应当有助于保障保险业务的稳健运行以及持续发展;
其次,它还应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自身的良好声誉及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最后,通融赔付还应该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我们也需明确认识到:通融赔付乃是基于经营理念而作出的一种自愿性商业行为,这并不代表着保险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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