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有限公司董事的产生方式只有三种:
1、选举。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选举产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产生方式有硬性规定,董事的产生方式并不是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另作规定的事项。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应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选举产生,选举主体是公司职工,选举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2、决定。一人公司的董事经股东决定产生。公司法并未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董事的产生形式另作规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唯一的股东选举产生,也即决定;
3、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基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职工董事。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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