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位董事任期3年,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罢免。由法人股东选定的董事,因法人内部原因需要易人的,可以改派,但必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此外,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董事会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增加几名工作董事,并在下一届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与其他董事相同。
董事会召开形式有什么
董事会的召开形式主要包括:
1.定期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2.临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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