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时间:2023-05-03 10:31:24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

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三)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二、定作人选任过失责任是怎样的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是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依法律规定而解除。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遭遇不可抗力,二是一方违约,此时法律赋予另一方解除权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即所谓“随时解除”。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合同,当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认为这种“特殊需要”变为不必要时,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则终止履行。但是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权,应当让定作人承担因自己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见,避免了给其造成浪费,又未让承揽人承担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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