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被告永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名)赔偿原告牛玲(化名)各种经济损失43000元。
2007年12月31日,已过了退休年龄的原告牛玲与被告永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从事炊事员工作。2008年11月22日,原告在上班清理压面机卫生时,左手深入转动中的压面机内损伤,经送医院住院治疗,小拇指和无名指被截指。2009年5月4日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原告为工伤。2009年10月19日劳动仲裁部门又以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撤销了对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虽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但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所以,法院认为原告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仍属工伤,被告负有赔偿的义务。经过做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并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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