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影不影响工伤认定
时间:2023-02-24 21:30:20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相关分析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应包括职工伤害时间、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具体伤害时间、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以使当事人因工受伤与其因其他因素所受伤害相区分。

诊断证明、病历与证人证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对证人的调查核实等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在工伤认定中要结合上述证据来综合判断。诊断证明和病历只有在与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工伤认定部门对证人的调查核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方可认定其证据效力从而认定为工伤

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近年来,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社部门可以依据职工病历所记载的内容,确认伤病部位、治疗情况和诊断结论,进而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人社部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笔者赞同后者,理由如下:

申请人提供的病历不能代替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实践中,在很多伤害简单、伤情明显的工伤认定中,不排除相关部门有以普通病历代替诊断证明书的做法,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而非普通病历。第二

诊断证明的证明力优于普通病历。普通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诊断证明与普通病历均属于书证,但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普通病历则是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的,前者的证明力要优于后者。

当然,无论是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都不是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唯一依据。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除了诊断证明之外,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只有证据之间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人社部门才能依据相关法律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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