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双方在签订认购书后,存在购房者拒绝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开发商“撕毁”认购书而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等两种可能。
由于大多数认购书主要是通过定金方式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若房地产开发商或者购房人拒绝按照认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依据定金罚则,违约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或其应向对方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罚则可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吗
实践中,一旦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认购书而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违反预约将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房价上涨时,其就会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而该利益的获得可以说是违法所得。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理,显然违约方利益的获得与该法理相违背。而绝大多数认购书只规定定金条款,没有对违约责任及其计算方法予以明确约定。而此时违约方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主要还是房屋价格上涨或下跌所产生的差价。因此,仅仅用定金罚则是无法弥补守约方损失的。
3、综合考虑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如果司法实践中仅仅按照定金罚则处理该类行为,不仅无法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也会在客观上不能有效制约违反认购书的恶意行为,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秩序的建立。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预期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一方当事人违反认购书的情形下,应当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预期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购房者未全额支付对价,从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出发,违约方应该就相对方的机会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因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从制裁违约和平衡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情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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