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二、珠海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广东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4、营业执照。
三、珠海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需要发布医疗广告的各类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四、珠海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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