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妈抚养继子20年,年老被拒绝赡养,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吗
时间:2023-05-07 02:30:49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家三姐弟,20多年前,生母去世,父亲找了另一女子共同生活,并共同照料三姐弟直至成家立业。只是父亲未与这名女子领结婚证,所以这名女子并未在法律上成为三姐弟的继母。所以在父亲去世后,三姐弟对于是否要赡养他们的“继母”产生分歧。

父亲去世孩子需要赡养继母吗?

如果说案例中的“继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与三姐弟的父亲同居,并且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话,则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她抚养了三个孩子长大就视为与他们形成了抚养关系,此时他与三个孩子之间的关系与他们的亲生母亲与他们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三姐弟应该赡养这个“继母”。

但是如果说“继母”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才与三姐弟的父亲同居的话,则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此时她与三姐弟并不会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所以此时在法律上来说三姐弟确实没有义务赡养她。但是从情理上来说,“继母”毕竟抚养了三姐弟长大,所以三姐弟出于感恩,出于良心都应该赡养“继母”。

如何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老人要求儿女们逢年过节多回家呢,法院会支持其诉讼,具体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二)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三)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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