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经研究,批复如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五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开发建设总开工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开发建设的“待开发建设总面积”中的土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投入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批复无效,仅供参考。如果您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咨询。当然,您也可以选择直接致电我们的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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