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而言,房产仅列入一位人士的姓名之下时,该房产便仅归属为产权记录于案的一方所有。
然在此处,我们并不能忽视另一些特殊情况:
首先,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入的房产,即使此类房产仅以其中一位配偶之名义进行了所有权的登记,它仍旧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其次,在某一方在婚前承租房屋,而后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仅以这一方的名义对其进行了所有权登记,这类房产仍可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此外,有一种特殊情况也值得我们留意,即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自身的个人财产作为首付进行购房,并借助银行贷款完成交易,即便在婚后需要依赖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最终的权属证明文件中却仅记录了首付支付方的姓名,此时,根据司法实践的惯例来看,这个房地产将会被看作是所有权属于登记方个人的财产;
然而,针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财产增值部分,它们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需特别指出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各类财产均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带来的经济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送的财产,但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有特定一方可以享有;
(五)任何一方基于个人资产投资行为所获取的收益;
(六)据实领取或应当享有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同时,以下财产则被视为夫妻各方各自的个人财产:
(一)某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由于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专用于个人生活需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应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历多少时间,都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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