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当中就应当对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规定,另外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半年之内办理,并且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政府配套工程是否可以纳入企业固定资产
首先,纳税人要明白固定资产的概念。根据《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有两个确认条件:(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就企业的生产特点来看,供水系统是生产饮料的必备固定资产项目之一,同时有实物、而且长期使用,也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理所当然应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
为什么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敢确认呢关键在于如何确认政府配套建设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的问题。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取得的渠道方式很多,常见的有外购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形式。此例中,对于供水系统,企业既没有资金支付、又没有投入材料,显然不是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更不符合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固定资产取得的条件。
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当地政府配套建设的供水系统完工后交付企业使用,无偿让渡了供水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属于接受捐赠行为。
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了供水系统所有权后,应凭工程决算书确定入账价值,作为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同时,视为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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