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不同的鉴定类别有不同的鉴定材料。
以物证类文书鉴定为例,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检材,必须审查以下内容。
司法鉴定检材的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点:
(1)审核检材是否为原件。如果检材不是原物、原件,一定要审核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审核检材的数量,与送检委托书是否相符。要认真仔细地核对检材的数量,让委托人指明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和部位。
(3)审核检材是否具备检验条件。查看检材在收集、保管、运送、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改变。
司法鉴定不按标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九条规定,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
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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