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具备哪些要素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称为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合法等。
二、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
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一些掌握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骨干员工,往往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来的企业,直接造成了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流失。个别企业员工因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2.工(商)业间谍
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进入公共领域后,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这种行为属于向公众披露,也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圾等废旧载体中,这一点最易被忽略。
三、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计算
一般有三种计算模式,首先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是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第三是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作为补充计算模式。
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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