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新投资者都可能有这样的经历,所以他们需要亲自抄写一份“风险提示单”,重点提醒投资者“股市是有风险的,入市时要谨慎”。如今,购买投资*险、万能险、分红险三种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也需要复制一份“风险提示”,表明自己了解产品的特点以及保险过程中利益的不确定性。保监会寿险监管部一位负责人近日强调,此类新规主要是为了严防寿险新产品销售误导,切实保障客户在投保时对保险保障、收入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新寿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投资*保险信息披露要求,万能险和分红险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如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中展示保单利益时,高、中、低三级保险的假定投资收益率分别不得高于7%、4.5%和1%。
“这些调整对规范新产品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现象日益严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中国保监会寿险监管司副司长方力表示,一些消费者和个别保险公司质疑抄袭风险警示声明。消费者担心,提示句中的“政策利益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合同利益的不确定性。如果今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不利地位。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复制风险警示声明会影响新业务的销售行为。首先,《办法》要求投保人抄录相关句子,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提供风险提示,防止误导性销售。这一做法还借鉴了银监会关于个人金融服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相关做法。其次,风险警示句中的“政策性利率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的非保本利率部分,即分红产品的分红,万能产品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本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帐户的单位价值。三是投保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抄录风险警示声明,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可以享有的既定利益。此外,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来看,该规定有助于调和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因信息沟通不畅而产生的矛盾,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力还指出,上述“办法”将客户回访纳入信息披露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分红、投资环节和万能产品的回访点。一方面,客户回访可以帮助被保险人了解他们再次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购买意愿,可以在犹豫期内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加强销售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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