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防治误导。《新寿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要求监管部门从预售、销售、售后、持续披露等方面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而“全过程”则完善了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例如,在销售过程中,《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手册和保险提示,并借鉴银行、证券的做法,要求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复制风险提示并签名。这种做法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购买保险时“被迷惑”或“被欺骗”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新方法主要针对三种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即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向顾客说明这类保险的真实情况,不能误导、诱导消费者购买。它对规范保险公司的宣传和销售行为,遏制误导性销售具有重要作用。鉴于以往万能险、投连险等投保人可以选择更加灵活的保险产品,《办法》特别规定,保单到期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风险保费等销售费用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及时催促。这可以有效避免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保单账户的价值不足以承担投保人停止支付后的风险保费而终止保险责任。
此外,《办法》还从方便被保险人理解和使用的角度,增加或调整了一些规定。比如,规定保单利益论证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并明确表格中应披露的要素,使投保人能够清楚了解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规定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单价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必须在公司网站公布,并方便公众查询;对《投资连结保险及万能保险保单状况报告》及分红保险分红公告的披露内容进行了修订,以便于公众接受。
规范回访制度
每个购买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在做出购买决策前,都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防止一些不良卖家产生误导。购买保险产品,首先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提示。总代理将提供这些材料。如果他们不明白,他们会要求确定保险产品是否满足自己的购买需求。万一疏忽买错了保险,寿险有犹豫期。如果保险合同在犹豫期内终止,保险公司将退还投保人除保单费用以外的所有其他费用。也就是说,要注意保险公司的回访。接到保险公司的回电,要做好配合,认真听取客服人员的提问,认真回答。严格的客户回访制度可以帮助投保人了解再次购买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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